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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全市首起“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抗诉案件——林某贩卖毒品案获得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被告人林某的刑罚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林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多次伙同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分装散卖给多名吸毒人员。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林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认罪认罚案件工作程序,依法告知林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及法律后果。林某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后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在核实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案件,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林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抗诉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控辨双方协商下达成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一审人民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采纳《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控辩双方达成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作出从宽量刑判决后,林某单纯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表明其对其自愿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认罪认罚从宽协议的反悔;表明其利用认罪认罚程序获得量刑优惠后,又违背了“认罚”的要件,试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谋求更大的诉讼利益;表明其违背法律规定、违背诉讼诚信、增加司法讼累,并导致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从宽量刑基础不复存在,应通过二审程序对其量刑进行调整。
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林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不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遂对林某依法作出前述改判。
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全新的刑事制度,其基本价值之一是程序从简、节约司法资源。该制度要求诉讼各方恪守法律规定和诉讼诚信,不能随意反悔、出尔反尔,否则有悖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检察机关通过程序主导和依法“纠偏”,是确保制度正确统一实施的重要途径,也是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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