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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百色“非遗”?这个条例正在向你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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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百色“非遗”?这个条例正在向你征求意见!

 
看社会 发表于 2022-5-13 15:28:29 浏览:  77719 回复:  30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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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
百色非物质文化遗产,
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
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文化强市,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近日,市司法局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起草了《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从5月11日起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进行深入调研,认为百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立法条件成熟。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列为2022年百色市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之一,由市司法局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起草。为按时完成立法任务,两个起草单位抽调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立法起草小组,经过十余次修改完善,终于形成《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分为8章41条,旨在通过立法明确相关文化保护机构的职责分工,保障非遗保护工作的物质基础,鼓励非遗传承人年轻化,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公民可登录百色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查看《条例》全文及起草说明,并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于2022年6月10日前提出建议和意见,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用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

人类在悠久的历史中创造了灿烂的文明,有大量值得珍藏的文化财富,其中之一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革命老区百色,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也星光璀璨。

来看看百色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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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布洛陀文化》,聆听古老的广西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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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临奇景》——那坡感驮岩:那坡壮族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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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壮族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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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壮族织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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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苗族服饰制作技艺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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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隘章土布制作。

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利用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以下简称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传承、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百色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布洛陀、壮族嘹歌、那坡彝族开路经、乐业壮族古歌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那坡壮族民歌、凌云壮族72巫调音乐、田东瑶族山歌、壮族马骨胡艺术、壮族八音等传统音乐;

(三)瑶族铜鼓舞、田阳壮族狮舞、瑶族金锣舞、靖西壮族舞蹈、乐业壮族龙灯舞、隆林苗族芦笙舞等传统舞蹈;  

(四)南路壮剧、北路壮剧、田东粤剧、壮族提线木偶戏、乐业唱灯、西林那劳土戏等传统戏剧; 

(五)末伦、壮族卜牙调、田东壮族唐皇、田东壮话快板等曲艺;

(六)壮族抢花炮、抛绣球、瑶族抛绣包、彝族打磨秋、壮拳等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七)靖西壮族堆绣、田林瑶族刺绣技艺等传统美术;  

(八)壮族织锦技艺、靖西壮族绣球制作技艺、右江区壮族麽乜制作技艺、那坡壮族服饰等民族服饰制作技艺、特色美食制作技艺等传统技艺;  

(九)靖西壮医驳骨疗法、壮族眼疾疗法、瑶医、苗医等传统医药;  

(十)田阳敢壮山壮族歌圩等歌圩、德峨苗族跳坡节等节庆、靖西壮族端午药市、西林瑶族度戒和西林壮族欧贵婚俗等民俗;

(十一)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

(十二)与百色各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献、谱牒、碑碣和楹联等;

(十三)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有歪曲、贬损等行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和教育培训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利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明确本部门具体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机构;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利用研究;

(六)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七)监督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使用;  

(八)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展示、宣传和培训活动;  

(九)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和传播等情况专项检查;  

(十)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利用相关的其他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税务、旅游、体育、商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二轻联社、新闻出版、档案、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负责人,协助市、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利用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利用工作。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八条【调查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调查,具体实施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九条【调查方法与保存】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普查、调查,应当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传承、传播、保护利用现状等情况,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认定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第十条【调查活动要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等活动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尊重其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占有和损毁相关资料、实物和场所。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代表性项目名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符合条件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

申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

(二)具有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的;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有较大影响力的;  

(四)具有传统工艺、技能的;  

(五)具有本民族特色,有独特价值的生产生活用具。

    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保护单位和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其项目保护单位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项目保护单位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相关资格并予以公告。

未取得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符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扶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对已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重新或补充认定。

第十五条【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承工作补助制度,实行分级发放、分级管理、不得重复领取的原则,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工作补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市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补助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自治区级传承人传承工作补助经费的60%。县(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市级传承人传承工作补助经费的50%。

市、县级传承工作补助金额应当逐年递增,递增后的金额不超过上一级补助标准。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十六条【传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院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专业人才。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民族宗教部门、体育主管部门编写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本,纳入学校美育、体育等课程。鼓励和支持民族学校开设少数民族语言课程,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中小学传承基地。利用财政性资金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为中、小学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鼓励和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文化企业与学校合作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鼓励传承人到学校任职任教。

第十七条【传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结合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确定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周”。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民族传统节庆和民间民俗重大活动,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展演、传统手工艺品展销等活动,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团结、民族认同中的意义和作用,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社会氛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文艺团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习、宣传、展示、展演、研究等活动。公共文化机构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固定展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和普及。支持开设本土语言特色广播、电视栏目。支持新技术、新媒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中的开发应用。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为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交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交流合作机制,推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多样化文化艺术精品,扩大区内外、国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宣传本地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加强与“东盟”国家和地区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鼓励和支持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艺术创作、展示和表演,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跨区域设立传承场所,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支持国内其他地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承、传播。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第十九条【分级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规划,对已公布和未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第二十条【抢救性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对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在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重点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按照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严格保护。

对布洛陀、那坡壮族民歌、狮舞(田阳壮族狮舞)、壮族织锦技艺、铜鼓舞(田林瑶族铜鼓舞)、壮族嘹歌、凌云壮族 72巫调音乐、瑶族金锣舞、末伦等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重点保护。

第二十二条【传承性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如那坡壮族民歌、壮族嘹歌等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二十三条【记忆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开展记忆性保护工作,建立智能档案库,实行记忆性保护。

第二十四条【生产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壮族织锦技艺、靖西壮族绣球制作技艺、壮族织布、苗族蜡染、特色美食等,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

实行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鼓励和引导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原材料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如古法造纸、植物蜡染、土烧陶等原材料;鼓励种植、养殖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整体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由文化主管部门编制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后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市级、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和程序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容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好相关实物和场所。

应当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兼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宅、街区和相关文物保护的,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调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区域性整体保护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对保护不力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文化生态保护区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智慧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智能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信息化动态监督和管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利用的质量和效能。

第二十九条【旅游开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本地旅游开发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特色文化旅游、休闲体验活动。

支持开发文化旅游、乡村旅游品牌项目,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项目展示场所。

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旅游商品,参与或独立自主研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品。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独特地域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乡规划和设计,合理应用于城乡公共空间,丰富城乡规划文化内涵,提高城乡文化品位。

第三十一条【老字号品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饮食类展示活动。对具有历史价值、特色明显的品牌,经专家评审认定命名为本地“老字号”品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政策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激励政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人才培养、文化创新等工作提供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

(一)培养、引进、招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专门人才;

(二)对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按照规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

(四)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等方式,鼓励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

(五)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建立工作室。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利用、文创产品研发等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税务、金融、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文化旅游企业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研发文创产品,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信贷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组织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配备专门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捐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和珍贵资料的保存、征集、收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调研、发掘、整理、建档、数据库建设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活动,场所设施建设、修缮和管理,传承基地建设和文创产品的研发;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台建设和运营宣传、节庆活动、展示展演、对外交流、成果出版和人才培养等;

(五)重点代表性项目保护、生产性保护项目的扶持、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六)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从事保护、传承、学习活动的资助和补助;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实施;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专项资金由政府拨款、社会筹集和接受捐赠等构成。捐赠人指定资金用途范围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三十五条【传承基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

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陈列、展示馆或专题博物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宣传、交流。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传承基地、传承工作室、传习户,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市场监督、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原创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知识产权认定及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七条【评估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落实情况、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及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规传承责任】 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参评资格。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歪曲、贬损等行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进行误导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渎职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一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年 月 日施行

《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条例(草案送审稿)》制定的必要性及背景

(一)《条例(草案送审稿)》制定的必要性。

百色市世居着壮、汉、瑶、苗、彝、仡佬、回等七个民族,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我市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9项:布洛陀、那坡壮族民歌、狮舞(田阳壮族狮舞)、壮族织锦技艺、铜鼓舞(田林瑶族铜鼓舞)、壮族嘹歌、凌云壮族 72巫调音乐、瑶族金锣舞、末伦;自治区级名录147项,市级名录215项,县级1724项,非遗保护平台60个,形成了以国家级项目为龙头,省级项目为骨干,市县级项目为基础的四级名录体系。全市共有国家级传承人5人,自治区级传承人139人,市级传承人320人,县级传承人718人,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提供了人才支撑。但是,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还存在着问题亟需加以完善。一是机制不健全。工作机构不健全,职责模糊。缺乏法定机制,我市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还未制定,制度不全,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状态。二是经费短缺。传承场所缺乏,书籍难以出版,传习工作受限,生产性非遗项目获得政府扶持难。三是缺乏人才。基层队伍缺乏专业人才,非遗传承人老龄化严重,产业规模小,销售渠道单一。因此,急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保护百色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文化强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条例(草案送审稿)》制定的相关背景。

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推进,为《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立法,有针对性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2021年12月21日,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将《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列为2022年初次审议法规草案;2022年4月,经过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及专家论证,市人民政府于4月12日印发了《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百政发〔2022〕15号),将《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列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二、《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依据

《条例(草案送审稿)》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借鉴了河池、北海两地的立法经验做法。

三、《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过程

(一)条例起草过程。2021年9月13日至16日,我市开展了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前期调研。本次调研实地走访西林、隆林、德保、田东等地,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深入基层一线调研,掌握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12月1日至3日到北海市考察学习北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的情况和先进经验,为立法工作打好基础。

《条例》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牵头起草,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撰写<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工作步骤、推进时间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协同立法先例《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北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行研究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草拟了条例初稿,通过发通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多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2022年4月,《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列入百色市立法工作计划,我局草拟了《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经6次修改后发到局各科室、各二层单位、各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限内,12个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均征求了代表性项目代表姓传承人的意见,并提交了回复意见,其中8个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无修改意见建议,田阳、乐业、田林、隆林4个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修改建议。田阳、隆林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我们予以采纳;乐业、田林县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是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部分加上该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予采纳,主要理由是该条列举的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百色市具有代表性的项目,乐业、田林建议增加的项目仅在本地具有代表性,故不予采纳。

四、《条例(草案送审稿)》法律条文的简要说明

《条例(草案送审稿)》共八章四十一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等规定。

(二)第二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八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主体、调查方法与保存,并明确了调查活动的要求,便于以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开展。

(三)第三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保护单位和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条款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补助措施。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交流提出保护措施,积极营造人人关心非遗、人人保护非遗的良好氛围。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做了详细规定,将保护措施详细分为分级保护、抢救性保护、重点保护、传承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原材料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智慧保护几大类,并提出区域性整体保护要求,以存在问题为导向,多方面、多角度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既有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还对在旅游开发、城市规划、创建老字号品牌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提出规定。

(六)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本条从政策保障、组织机构、经费保障、传承基地、知识产权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保障措施,并针对制定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制定评估制度,同时也对经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这部分主要是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上位法已经有处罚规定的,本条例不重复,只结合工作实际,对上位法没有细化或没有规定的一些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

(八)第八章为附则(第四十一条)。主要是明确条例生效的时间。

百色市(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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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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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13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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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19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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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右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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