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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526321997******,壮族,中职文化,系百色**学校学生,户籍地广西西林县**乡**村**桥**号,住广西西林县**乡**村**桥**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覃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桥**公园与被害人马某和邓某某搭讪后结伴玩耍。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将被害人马某送回**号房休息,被告人谭某某要求与被害人马某同居一室,遭到了被害人马某和邓某某的拒绝。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号房卫生间采用暴力与被害人马某发生两性关系,遭到被害人马某和邓某某的反抗而未果。接着被告人谭某某又在床上采用暴力与被害人马某发生两性关系,遭到被害人马某和邓某某的反抗而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
2、被害人马某的报案、辨认笔录;
3、证人覃某某、邓某某的证人证言;
4、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和户籍证明;
5、百色市**学校的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采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实行强奸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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