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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田林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陆某纯为获取非法利益收购他人银行卡进行倒卖被转至缅甸诈骗团伙使用,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超300万元。被告人陆某纯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当天,田林法院还邀请20余名高中生走进法院,零距离旁听案件庭审,接受法治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8、9月,黄某宁(另案处理)找岑某重(另案处理)要银行卡,拿给网络博彩公司等用于非法活动从中获利,岑某重便找到被告人陆某纯帮助收购银行卡。被告人陆某纯先花费了4000元跟他人收购了8张银行卡,之后用同样的方法收购32张银行卡寄给黄某宁、岑某重,黄某宁将收到的银行卡拿给“老何”等人转至缅甸违法团伙使用,陆某纯从中非法获利5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陆某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多张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陆某纯犯罪时为未成年人,平时生活中没有不良的表现,其之所以犯罪,主要原因是法制观念淡薄,是非辨别能力差,为了不法之财行差踏错,从而才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人陆某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收购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纯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赃,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及“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和人为关怀,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陆某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该案主办法官赵国秀还结合“断卡行动”开展的意义、行为的危害、重点打击对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并带领学生参观体验模拟庭审,感受法院文化。她提醒同学们青少年人应该提高辨别能力,增强守法意识,筑牢防骗心理堤坝,注意保密个人信息,切勿贪图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使犯罪团伙将收买来的银行卡用于接收、转出犯罪所得财物。一旦遭遇诈骗,要立即保存好相关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同学们纷纷表示这次与法庭零距离的接触,让他们更进一步感受到法律的正义与威严,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会更加警醒,提高辨别犯罪的能力,远离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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