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充电位地锁“突起发难”刮伤电池,损失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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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资讯 发表于 1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近日,平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这起公共设施故障引发的侵权纠纷理清了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2日,车主谈某驾驶自己的新能源轿车驶入平果市某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充电。车辆驶入选定充电车位前,车位地锁处于正常平放落地状态。谈某缓慢驾车驶入车位过程中,左侧车轮碾压地锁后,地锁突然弹起。

当时,谈某未察觉设备异常,随即挂倒挡微调停车位置,车辆突发卡顿、无法正常后退。察觉异常后,谈某先后两次下车查看,但仅检查了车辆前轮,完全未发现后轮位置弹起的地锁。随后,谈某未排查故障原因,强行倒车移位,导致车辆底盘护板、动力电池与地锁剧烈刮碰,造成车辆核心部件受损。

事故发生后,谈某为维修车辆共计花费19934元。后续,谈某就赔偿事宜,与充电桩运营能源公司、商场管理公司多次协商,三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谈某遂到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分别阐述了自身观点,均主张自身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充电桩运营能源公司辩称:事发前监控录像显示,其他车辆均正常使用该充电车位,设备并无故障迹象。且公司已在车位醒目位置张贴扫码降锁操作指引及客服联系电话,充分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事发时地锁处于休眠降落模式,无需扫码即可驶入。本次事故,完全是因谈某碾压地锁后又强行倒车操作不当所致,所有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担责。

商场管理公司辩称:充电桩及配套地锁设备均由能源公司自行安装、调试、运维,公司虽是物业管理方,但既无设备操作权限,也无法实时监控设备技术状态,在购物中心日常管理过程中仅能开展外观巡检,无法预判设备内部故障,因此对本次事故无任何责任,不应就谈某所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法院审理

平果市人民法院结合全程监控视频、维修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完整证据,厘清案件事实,明确了各方过错与责任划分。法院查明,本案事故发生并非单一原因所致:

一方面,案涉地锁在车辆正常碾压、无违规操作的情况下,突发异常弹起,属于设备运行故障。充电桩运营能源公司作为发生故障设备的产权方与运维主体,未及时排查、修复设备隐患,未全面履行设备安全保障及日常运维义务,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存在明显过错。

另一方面,谈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在车辆出现明显卡顿、行驶异常的情况下,未全面排查车辆周边故障隐患,两次下车检查均疏忽大意,遗漏对车辆后轮、底盘等关键位置情况的察看,且未查明原因便强行倒车,直接扩大了车辆受损程度,是事故损害扩大的主要原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案涉购物中心的商场管理公司并非充电车位及地锁设备的经营、管理、运维主体,对发生故障的地锁设备无管控和维护义务,且已履行停车场日常外观巡检职责,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作出责任划分:车主谈某承担60%民事责任,充电桩运营能源公司承担40%民事责任。遂作出判决:被告充电桩运营能源公司赔偿原告谈某车辆维修费7973.6元(19934元×40%)、交通费80元(200元×40%)。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公共设施故障引发的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商场、停车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经营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完整责任链条,至少涵盖三个核心层次:一是设施安全义务,保障场内经营设备、配套设施持续处于安全、正常的运行状态,及时排查整改设备隐患;二是风险防范义务,针对设备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故障、异常风险,建立常态化监测、预警与排查机制,从源头规避安全事故;三是应急处置义务,在设备出现异常、突发险情时,能够第一时间响应、排查故障、排除妨碍,有效防范损害发生或扩大。

本案中,充电桩运营能源公司作为案涉停车场充电业务的实际经营者、收费主体及地锁设备的专属运维方,面向不特定车主提供经营性充电服务,依法对充电车位内的车辆、人员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需全面履行上述三层安全管理职责。但在本次事故中,其安全保障义务全程缺位:其一,设施安全层面存在明显漏洞,正常停放的地锁在车辆平稳碾压时无故异常升起,直接证实设备存在运行故障,能源公司未做好设备日常检修维护,未能保障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其二,风险防范层面存在重大缺失,案涉地锁出现异常弹起故障后,无任何设备报错、异常记录及报警预警机制,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研判并处置设备隐性隐患,风险预判与防控机制存在虚位;其三,应急处置层面缺位,事故发生过程中,车主谈某两次下车排查故障、反复尝试倒车,车辆异常卡顿、设备故障暴露明显,但能源公司无工作人员到场巡查、介入处置、排除妨碍,未能及时制止危险操作、阻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综上,能源公司未全面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案涉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无需担责。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民事主体因自身过失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无过错的民事主体,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充电桩运营能源公司作为充电设施及地锁设备的所有权人、运维管理人,负有设备日常检修、隐患排查、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案涉地锁无故异常弹起,足以证实其未尽到充分的运维管理职责,存在设备管护过错,该过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对车辆损失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车主谈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在车辆出现明显卡顿、行驶异常的情况下,未全面细致排查周边隐患,两次下车检查均存在疏漏,在未查明故障原因的前提下强行倒车,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其不当操作是导致车辆损害后果扩大的主要原因,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商场管理公司并非案涉充电设备的经营、管理及运维主体,对设备无管控、维护义务,已完备履行其对购物中心公共区域日常巡检的职责,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虽有过错应当担责,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放任了损害的发生或加重了损害后果,则不应由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失,而应按比例合理分摊。

本案中,充电车位地锁突发异常弹起的设备故障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起因,充电桩运营能源公司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起因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谈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驾驶资质的驾驶人,负有安全驾驶、审慎操作的注意义务,在车辆行驶中已出现明显卡顿的情况下,两次下车仅简单查看前轮,未规范绕车检查、全面排查车辆周边状况,未能及时发现后轮处弹起的地锁,且在未查明车辆卡顿原因、排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强行倒车,致使本可避免的车辆刮碰损伤进一步加重,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法院依法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能源公司的赔偿责任,由谈某自行承担因自身疏忽大意、违规操作所扩大的部分损失。

在此提醒,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严格落实设备安全运维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设备检测与隐患整改,从源头防范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广大车主在停车、挪车过程中,遇车辆异常情况务必及时停车排查,审慎操作、规范行车,杜绝因疏忽大意导致财产损失扩大;各市场主体应各司其职、履职尽责,共同维护公共停车、充电区域的安全有序运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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