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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下午,田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电信诈骗案件,对8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经本院审理查明
1、自2021年12月,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经事前商量,各自分工,以冒充医院领导有项目为幌子,让被害人代购消毒液为由实施电信诈骗。被告人黄某与何某等上游诈骗团伙通谋,由黄某团伙提供电话卡和银行卡。指定收购百色市区域内办理的电话卡和银行卡账户、对接卖卡人员、并组织其他同案被告人等待诈骗款进入指定银行卡后立即进行转账或取现,涉案金额共计7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2、其余同案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事前帮助上游诈骗犯罪收购手机卡,事后帮助接收、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并帮助取现,数额共计44.1万元,数额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丨 田东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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