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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饮酒后猝死一桌人成被告,广西的法院这样处理

 
近日,广西河池市南丹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审理一起聚餐酒后猝死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小李与阿龙、老默、刘一、富贵、吉吉、阿强(第三人,同桌但未饮酒)等 6 人同为南丹县某食品批发部员工。2022年10月28日,阿龙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催促小李到其住处聚餐,小李因盛情邀请不便拒绝,遂于晚上10点赴约。席间,小李喝了两杯自酿糯米酒以及葡萄酒,回到家后便在床边跪地不起。其家人见状不妙,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抢救无效并当场宣布小李死亡。经鉴定中心鉴定,小李符合酒后心源性猝死。

小李家属认为,小李生前不胜酒力,极少饮酒,但小李却在阿龙处短短 1小时内大量饮酒,同桌人员对小李的死亡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阿龙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2.5万元中的20%。

“因饮酒导致意外身亡后,家属将同桌饮酒人员告上法院,这样的案子其实不少,考虑到双方都是同事朋友,结合南丹聚餐都会饮酒的风俗民情,我认为还是得继续做各方的思想工作,争取调解结案……”承办人黄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决定暂不判决,进行调解。

黄法官结合“对于负有注意义务的共同饮酒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饮酒行为的组织、饮酒过程中是否有劝酒行为、同桌人员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经过努力,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约定,对于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酌情由组织饮酒者阿龙承担约3%(3.28万元),提前离席的老默、阿强各承担约0.9%(1万元),其余同桌饮酒人员刘一、富贵、吉吉各承担约1.2%(1.28万元)的赔偿责任;6人赔偿金额共计9.12万元。

目前,同桌的6人均全部支付了赔偿款,纠纷得到了顺利解决。(文中名字均属化名)(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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