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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锋等12人涉嫌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诈骗罪一案在右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0多名人员旁听了庭审。
右江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罗某锋等12人均为右江区永乐镇石平村和龙川镇林河村的村民。
2014年3月,被害人程某、李某、黎某、莫某、陆某等5人共同出资买下龙川镇林河村一带约2000亩的桉树林。同年4月,5名被害人组织工人进林砍伐桉树并运输木材。
当运输车辆经过那林屯时,被告人罗某锋等人组织村民拦截车辆,借口称运输车辆经过本屯道路会压坏路面,勒索5名被害人交过路费。
被害人支付了32000元,运输木材的车辆才得以通行。
又当车辆经过百结屯时,被告人黄某学等人以同样借口,勒索被害人支付60万的道路维修保证金。
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车辆被阻无法前进,迫使已砍伐的木材被滞留在山上长达四个月之久,因未及时运输销售已干枯腐烂,造成被害人17万余元的损失。
为了尽可能减少损失,被害人重新规划一条路线,被迫修建了一截从桉树林通往那幸屯的道路。
当车辆经过那幸屯时又遭封堵,被告人李某能主动出面协调车辆的通行问题,出具虚高的收据单,谎称过路费总共需要255000元。
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如数支付了这笔过路费。几经波折,被害人终于将木材运送出屯,而被告人李某能收到钱款后只分发了195000元,私自将60000元占为己有。
右江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锋、黄某辉、彭某安、廖某浪、梁某绩、罗某康、潘某刚、潘某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被告人黄某学、黄某富、黄某千破坏他人生产经营;被告人李某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诈骗罪追究相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就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各自发表了意见。
由于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犯罪事实多且案情重大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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