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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是法治社会
但在现实生活中
仍有人在法律红线上“铤而走险”
不断在违法道路上渐行渐远
不但给自己的人生抹黑
还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
近日
西林县辖区两名驾驶员
就因肇事逃逸、冲卡阻碍执法等行为
双双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亲手将自己“送进”拘留所
↓ ↓ ↓
01
案例一:
2021年7月30日,熊某某驾驶桂L65***小轿车从八达镇城北二巷往鲤城路行驶,于当日凌晨4时01分许,行驶至鲤城路中国移动前面路段时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桂LJN***、桂LAT***,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熊某某未立即停车报警,就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于次日接到报案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案民警找到肇事者熊某某,经传唤询问熊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21年8月3日,违法行为人熊某某因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驾驶证记12分,罚款1000元,并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02
案例二:
2021年8月1日21时许,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G246线1355KM+200M路段(西林县八达镇迎宾路)开展夜查整治过程中,执勤警员示意驾车经过执勤点的廖某停车接受检查时,廖某拒不听从指挥,而是强行掉头、冲卡,经民警、辅警多次警告后仍不停车接受检查,而是继续强行冲卡逃离现场。
经工作,当晚22时30分许,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G246线将廖某抓获。经核查,廖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LMJ***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为了逃避处罚而强车强行冲卡。
2021年8月3日,违法行为人廖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强行冲卡,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驾驶员熊某某、廖某均因违法驾驶 亲手将自己“送进”拘留所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从法律上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从两个案例来看
案例一:如果驾驶员熊某某发现自己驾驶车辆碰撞他人车辆,立即停车报警处理,那么就构不成肇事逃逸,也就不会发生后面的系列事情!
案例二:驾驶员廖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违法驾驶行为,如果他配合执勤民警、辅警检查,也不至于将自己送进看守所。
交警提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驾驶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世上没有后悔药,更没有“如果当时....”,为了共同创建平安、顺畅、有效的道路交通环境,请您遵守交规出行,杜绝各类违法驾驶行为,更不要藐视法律,不然换来的将是你的懊悔!(百色警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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