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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明确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财政兜底保障资金保障顺序、保障资金筹措责任主体、符合兜底保障情形、不予兜底保障情形和资金监管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障顺序,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贫困人口资格认定后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财政补助兜底保障等顺序予以保障;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按基本医保、大额统筹(或同类型补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补助兜底保障等顺序予以保障。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实际报销比例,通过实施健康扶贫兜底保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规定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等制度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不达90%的,通过财政补助兜底保障达到90%;患有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符合居民基本医保慢性病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等制度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不达80%的,通过财政补助兜底保障资金达到80%。
值得一提的是 《管理办法》列出了八种不予兜底保障的情形: ●不属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的医疗行为; ●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 ●达到出院标准不愿出院; ●到非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超出正常诊疗需求的药品和医疗项目; ●非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冒名就诊;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适用于健康扶贫兜底保障的情形; ●各地结合实际规定的不适用于健康扶贫兜底保障的情形。 《管理办法》强调,县级人民政府为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筹措责任主体。县级财政部门在脱贫攻坚期内每年将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列入当年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按照根据各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及健康扶贫绩效考核情况等,对各县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县级要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资金,结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县级财政部门定期会同卫生健康、医保、扶贫、民政等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来源:百色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