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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信用记录不良人员购房提示的通知 百建发【2020】110号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机构:
我局监测发现,近期信用记录不良人员购房引发的纠纷较多,主要为信用记录不良人员无法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按揭贷款,要求全额退还购房首付款或定金导致。为保障房屋交易过程顺畅,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就做好信用记录不良人员购房特别提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用记录不良人员筛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机构应在商品房认购前,就房屋买受人的信用记录情况进行问询(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及配偶名下贷款、信用卡逾期情况),并书面记录。买受人应就买受人及配偶的信用记录情况作出书面保证。隐瞒信用记录的,自行承担隐瞒信用记录产生的责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买受人应当提供买受人及配偶半个月内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征信报告,拒不提供的,应当全额付款。
二、做好信用记录不良房屋买受人购房提示。筛查发现房屋买受人信用记录不良(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及配偶名下贷款、信用卡逾期情况)且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机构应在商品房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前书面告知可能存在的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情况以及产生的后果,条件允许的,应留存影像记录。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依法不得购买商品房。对筛查发现买受人属于信用记录不良人员又不提示的,暂停项目商品房网签。
三、规范信用记录不良买受人购房的引导工作。房屋买受人信用记录不良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机构应正确予以引导,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暗示、指使其伪造征信信息、银行流水清单等材料以满足征信要求。发现此类情况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严肃处理并移送相关部门。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9日
内容来源:百色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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