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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广大市民过上一个健康祥和、绿色环保的新春佳节,今年1月以来,南宁市公安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依法加大对违规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群众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绿色的新春佳节。据统计,截至2月10日,全市公安机关已累计查处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治安案件34起,行政拘留8人,罚款29人,共处罚金82500元,收缴烟花爆竹4000余件。
实名曝光台
1、1月1日,民警在青秀区青环路附近,发现温伟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青秀山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2、1月1日,民警在青秀区青环路江边附近,发现李梓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青秀山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3、1月1日,民警在青秀区青环路江边附近,发现陈迪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青秀山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4、1月1日,民警在青秀区领秀前城附近,发现雷一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青秀山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5、1月1日,民警在青秀区领秀前城附近,发现陆嘉丽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青秀山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6、1月2日22时许,民警在宾阳县宾州镇昆仑路路段巡逻时,查获一辆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车主杨利超处以10000元罚款。
7、1月5日8时许,覃敬英在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延长线博白美食扎啤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江南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8、1月6日15时许,民警在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江湾路路边巡逻,发现赵连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邕宁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9、1月7日10时许,民警在宾阳县商贸城荣诚街78号门前路段,发现张云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10、1月11日11时许,民警在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乡中和村巡防时发现,铺面店主张陆兴非法储存烟花炮竹13件,邕宁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11、1月11日11时许,民警在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乡中和社区巡防时发现,铺面店主何金玲非法储存烟花炮竹12件,邕宁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12、1月11日11时许,民警在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乡中和社区巡防时发现,铺面店主黎凤娟非法储存烟花炮竹14件,邕宁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13、1月11日11时许,民警在邕宁区中和乡中和街裕兴商店,发现店主玉春桃非法储存烟花炮竹17件,邕宁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14、1月11日22时许,民警在横县南乡镇三榃村委榃汶村209国道路段巡逻时对停放在209国道旧收费站边的一辆小型卡车进行检查,发现车上违规装有152件烟花爆竹,没有办理危险物品运输证,横县公安局依法对梁涛、陈勇福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15、1月12日16时,民警在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百济街梁武妹的商店内检查,发现非法储存烟花炮竹5件,邕宁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16、1月13日17时许,民警在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路铁路中学附近“献青百货店”检查时,发现该百货店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政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17、1月13日17时许,民警在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路铁路中学附近“小玲日用百货店”检查时,发现该百货店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卢小玲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18、1月16日13时许,民警在宾阳县古辣镇前进东街27号民房内,发现张积华非法存放大量烟花爆竹,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19、1月18日,民警在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伊岭村高速路口发现奚元贺、奚元环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依法扣押烟花爆竹一批,武鸣公安分局依法对奚元贺、奚元环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
20、1月18日21时许,民警在宾阳县宾州镇幸福里小区大门旁,发现罗民甲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21、1月21日8时许,民警在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巡逻时发现风格雨林小区旁边的工地内有人违规燃放鞭炮,民警找到该工地负责人毕玉新,其称公司在工地内举行开工庆典,燃放鞭炮庆祝,江南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22、1月27日,民警在邕宁区和平街二街28号发现,发现韦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邕宁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23、1月28日12时许,民警在巡逻中查获一辆银色五菱面包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上林县公安局依法对陆首灵处以10000元罚款。
24、1月28日14时许,民警在上林县白圩镇茶场路口查获一辆面包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上林县公安局依法对韦阳恩和黄少华处以10000元罚款。
25、1月28日19时许,民警在上林县圩镇长岗村六北庄附近查获一辆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上林县公安局依法对卓广茂处以10000元罚款。
26、1月30日20时许,民警在上林县白圩镇狮螺村狮螺街查获一辆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上林县公安局依法对巫肇坚处以10000元罚款。
27、1月30日21时许,民警在上林县明亮镇万古茶场附近查获一辆面包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上林县公安局依法对白毓先处以10000元罚款。
28、1月31日12时许,民警在上林县澄泰乡象山工业园区附近公路查获一辆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上林县公安局依法对杨华臣处以10000元罚款。
29、2月2日10时许,民警在宾阳县宾州镇七里村一民房内,发现廖就真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
30、2月6日23时许,民警发现在南宁市良庆区坛兴路第三中学五象校区初中部大门旁,黄建平违规燃放烟花,良庆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31、2月8日19时许,民警发现在南宁市良庆区那黄大道与玉洞大道十字路口旁,黄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良庆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32、2月8日11时许,民警发现在南宁市良庆区坛兴路绿地国际花都北门旁,林戴璋违规燃放烟花,良庆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33、2月8日4时许,民警发现在南宁市良庆区坛兴路华润二十四城小区南门门口旁,梁远雁违规燃放烟花,良庆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34、2月10日上午,民警在良庆区良庆镇冬花路玉象路口西侧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检查,发现李国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良庆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违反燃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争当文明市民,共建文明城市
安全、文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