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让你轻松玩转百色看点。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百色市右江区**公路路边停车抽烟,此时被害人杨某某酒后经过,看见李某甲在抽烟就上去搭话,两人在搭话过程中发生争执,李某甲把杨某某推到在地,踹了一脚并用拳头打杨的脸部几拳,杨某某爬起来后和李某甲对打起来,扭打过程中李某甲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掉在地上,李某甲捡起刀后用右手将刀柄敲击杨某某的头部,杨某某被击倒在地。两人停止打斗后,李某甲骑上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杨某某阻拦,将李某甲的摩托车推到,两人再次打斗起来,过程中李某甲用右手持刀以从上至下的方式砍向杨某某的头部数刀,期间砍杨某某头部时匕首掉落,李某甲弯腰捡起匕首后,杨某某则冲向李某甲,李某甲退后倒地时用右手持刀向着杨某某前后乱刺左右乱砍,两人则扭打在一起。后在杨某某朋友的帮助下,李某甲的匕首被杨某某的朋友拿走。打斗造成杨某某腹壁穿通伤,乙状结肠穿通伤,乙状结肠穿系膜挫裂伤,右手食指背伸肌腱离断伤;李某甲部分表皮挫伤。
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百色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覃某某、阮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现场视频光碟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凌云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光碟壹张随文移送。 |
上一篇:凌云检察院对黄某甲等11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依法起诉下一篇:祝贺!百色市凌云县荣获“中国蚕桑之乡”称号
|
|
这里很好玩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