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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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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百色看点编辑部 发表于 2022-4-1 16:34:31 浏览:  97880 回复:  34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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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总结2021“铁拳”行动成果,扎实推进2022“铁拳”行动开展,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为2022年各项执法活动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百色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1  百色科健医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百色协和医院”的企业名称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100号开展医疗服务。2020年10月27日,百色协和医院变更为百色科健医院,变更后当事人在没有商标持有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授权下仍然使用“协和医院”字样做招牌,该院综合楼楼顶有“百色协和医院”大字招牌,综合楼对面有“百色市协和医院-老百姓自己的医院”字样的宣传栏,综合楼内的玻璃幕墙及墙上有标识“百色协和医院”字样的宣传板报,五楼住院部护士站患者病历中发现正在使用的标识有“百色协和医院”字样的门诊病历、住院证等,与北京协和医院注册商标“北京協和醫院”近似,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给予50000元的罚款。

2  梅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0号车用柴油案

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6月28日以5.5元/升的价格向送货上门的油罐车司机购进12.38吨0号车用柴油,并以6.0元/升的价格向在平果市炼沙村(百森停车场内)停车的货车司机进行销售,查获时油罐内剩余8.6吨0号车用柴油尚未销售。经对油罐内剩余的0号车用柴油抽样检验,存在“硫含量:761mg/kg、密度:855.2kg/m³”等两个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案发时止,剩余8.6吨0号车用柴油折合10056.13升;其中进购价5.5元/升,销售价6.0元/升,销售的产品货值总金额86856.9元,已销售4420.02升,获利2210 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8.6吨,罚没158552.42元。

3  乐业县百中水电站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3月23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乐业县百中水电站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该电站正在使用的4台压力容器及2台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验,于是责令该单位在2021年4月23日前进行整改。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该电站的4台压力容器、2台起重机械检验后出具了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2021年7月12日监察员回访时,上述6台不合格特种设备仍在使用。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150000元。

4  西林世强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案

2021年9月7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西林世强木业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经查发现该公司锅炉作业人员黄文理正在从事锅炉作业,叉车作业人员陈德明正在从事叉车作业,但两人均未能现场提供相关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监察员就该行为对西林世强木业有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1年9月24日监察员对整改事项进行回访时发现,锅炉作业人员黄文理、叉车作业人员陈德明仍在西林世强木业有限公司从事锅炉、叉车作业,当事人依旧未能提供黄文理、陈德明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对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中整改的事项未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5000元。

5  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卫生院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案

2021年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双随机”工作中,发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卫生院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对《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13号文件中关于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静脉输液等医疗服务项目理解不透彻,没有及时调整收费系统收费标准,未按通知要求6岁以上的住院病人在住院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静脉输液等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费用的收取上全部按照6岁以下(含)儿童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存在超标准收费,经新州镇卫生院自查自纠核实,该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收取住院病人住院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静脉输液(第一组)等医疗服务项目中超标准收费共计774597.08元。经过自查自纠后该院主动在2020年7月30日在院公示栏中张贴超标准收费退费公告,并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9月12日清退在该院住院病人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中未按规定多收取的相关费用共计779251.08元。当事人在收取的医疗服务项目部分价格未按要求收取住院病人相关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774597.08元。

6  百色市鸿华食品综合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调制鲜湿米粉切粉)案

百色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发现当事人2021.04.09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S45/ 050-201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类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当事人2021年4月9日生产的规格型号5Kg/袋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共412.5Kg,2Kg用于厂内检验,8Kg用于抽样,402.5Kg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985.2元,违法所得82.1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调制鲜湿米粉(切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2.10元,罚款85000元。

7  广西田东真良山泉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案

2021年4月21日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广西田东真良山泉有限公司2021年4月21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天然泉水)成品规格:18.9L/桶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亚硝酸盐(以 N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4月21日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批次桶装饮用水数量共120桶(规格:18.9L/桶),其中除抽样送检7桶外,其余113桶尚未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66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不合格桶装饮用水113桶;罚款75000元。

8  田阳康华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1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金狮街114号)的田阳康华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医院药剂科的药柜中摆放有待用药品:“品名:清热散结片,国药准字Z44022794,生产日期:2018.05.26,有效期至2021.04,数量:贰瓶,其中壹瓶已开启使用剩余17片;”等12个品规的药品共15盒、25瓶、2袋均已不同程度的超过有效期。同时,执法人员在该医院治疗室的药柜里又发现摆放有待用药品:“品名:五维他口服溶液,国药准H44024651,生产日期:2019.08.04,有效期至2021.07,数量:玖瓶”已超过有效期。上述13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现场未发现有“过期药品”等字样标示。经核算,上述13个批次药品货值金额合计为888.12元。另,本局已查明当事人购进的上述13个批次药品中有“盐酸多塞平片”、“清热散结片”等6个批次的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仍提供给患者使用,根据当事人使用药品的数量和使用价格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为237.08。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没收13个品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共15盒、34瓶、2袋;没收违法所得237.08元;罚款人民币180000.00元。

9  平果仁爱药店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及销售劣药案

2020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店内检查,发现1.复方黄连素片3盒;2.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4盒;3. 复方磺胺氧化锌软膏4支;4. 维生素E软胶囊3瓶;5. 盐酸左旋咪唑片2瓶;6. 十滴水1盒;7. 赖氨酸维B12颗粒5盒;8. 腰息痛胶囊24盒;9. 元七骨痛酊11瓶;10. 颈康胶囊13盒;11. 活血止痛片18盒;12. 奥硝唑片18盒等药品超过有效期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摆在药柜上继续进行销售。至检查发现时,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456.00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的十滴水、赖氨酸维B12颗粒、腰息痛胶囊、元七骨痛酊、颈康胶囊、活血止痛片、奥硝唑片等7个品种从一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购进后在有效期内已售出:十滴水2盒,赖氨酸维B12颗粒未售出,腰息痛胶囊1盒,元七骨痛酊4瓶,颈康胶囊2盒,活血止痛片2盒,奥硝唑片2盒,上述7种药品销货款合计174.00元,违法所得174.00元,总货值金额1507.00元。

当事人销售的12种超过有效期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五)所规定的劣药,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十滴水”等7种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没收劣药106盒(瓶、支)、没收违法所得174.00元、罚款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百色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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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丁香花 再见丁香花 发表于 2022-4-2 06:31: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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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莉 大莉 发表于 2022-4-3 09:56: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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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是传说 哥是传说 发表于 2022-4-3 14:14:3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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