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垫资过桥”名义以高额利益引诱被害人投资骗取11名被害人168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重刑——黄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黄某某,男,德保县荣华乡人。2019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德保县注册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德保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信用卡还贷、车辆出租业务。因公司经营亏本,被告人黄某某自2021年6月起,向社会宣称其公司与农业银行合作“助力小微企业信贷”项目,客户以“垫资过桥”方式每投一万元获得五至七个点的高额利息为诱惑,假借公司经营平台实施集资诈骗活动,共骗取11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686912元。
另外,黄某某还实施以下诈骗行为:
1、2021年8月26日至8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公司需收取抵押车资金周转不足的事实,以借款名义骗取农某某40000元,后返还2500元给农某某,剩余37500元未返还。
2、2021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公司需收取抵押车资金周转不足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梁某某20000元,并承诺当晚还款。后黄某某将该款项用于填补亏空,一直未返还梁某某。
3、2021年8月份,黄某委托刘某将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汽车以53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告人黄某某,约定每月利息为2000元。黄某收到抵押款后,黄某某以将抵押款存入其公司账户24时后可免息一个月为由,诱骗黄某将车辆抵押款53000元转回给黄某某。后黄某某虚构各种理由拒绝返还钱款,并将私自将黄某抵押的车辆转抵押给百色市某车行。黄某某将黄某转回的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其行为造成黄某直接经济损失53000元。
裁判结果:德保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集资1686912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10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
来源: 德保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