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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罗某人偷旁边店的鸡笼, 大家注意点这个女人”
2020年4月,三个微信群里流传着一段黄某自家监控录像及“某地罗某人偷旁边店的鸡笼,大家注意点这个女人”等文字,三个微信群的成员总计900多人。罗某在别人眼里成了“小偷”。被害人罗某认为黄某指名道姓捏造事实、诬赖自己有偷窃行为,致使其背上小偷恶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给其精神上带来巨大痛苦。
2022年6月罗某以黄某侵犯其名誉权向德保县人民法院起诉,
1.要求黄某停止侵害行为;
2.当面向其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
3.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微信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黄某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贬低罗某人格的信息,并配发了视频,引发他人对罗某品行怀疑和猜测,客观上降低了罗某社会评价,侵害罗某名誉权。判决黄某立即停止对罗某名誉权的损害;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当面向罗某赔礼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向罗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黄某赔偿罗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黄某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纵使被执行人蛮横无理,强制措施采取前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22年7月原告向德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办理案件过程中先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告知书等文书,告知其权利义务。被执行人黄某接到通知后,态度极其恶劣,言辞多有不文明,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并拒绝向申请执行人罗某赔礼道歉。执行人员以精神抚慰金为限额冻结黄某账户,金钱给付部分,很快履行完毕。
但是,经多方执行劝说,被执行人仍然拒绝承认错误,执法设备多次录下其抗拒执行的言行。经多次柔性劝说,并给足被执行人自我反省的时间后,法官最终决定上门执行,如黄某拒不履行则宣读并送达罚款决定书,先对黄某罚款10000元
执行人员驱车三小时,来到黄某五金店。看到装备齐全,面容严肃的执行人员,黄某竟礼貌的拿出坐椅“接待”了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再一次询问黄某是否承认错误,愿意向罗某道歉并在群内道歉。此次黄某痛快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强制措施落实前履行了本该早就履行的义务。
法官说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害他人名誉属违法行为
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的宣扬他人隐私,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侮辱诽谤他人,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微信不是私人领域,“口嗨”、“吐槽”损害他人权益的,需要承担责任。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可能受刑事处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面临罚款拘留。讲文明、树新风,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参与。
来源:德保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