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让你轻松玩转百色看点。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桂1026刑初72号
本院在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韦某大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中,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韦某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韦某大,承担对破坏林地采取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若无法自行恢复原状,则根据那坡县林业局作出的《关于韦某大滥伐林木案的植被修复意见》,承担林地修复费用8.9704万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广西田东县作登乡驮瓜村昌外屯韦某大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租得的位于“那坑”地和“规窝”地的林木砍草砍木。2022年4月24日,那坡县公安局聘请百色健森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韦某大雇请工人砍伐的林木进行鉴定得出:韦某大雇请工人砍伐的图层空间位置为那坡县德隆乡团结村,被砍林木总面积13.2公顷(折合198亩),其中公益林面积3.21公顷(约合48.15亩),商品林面积9.99公顷(折合149.85亩),树种为杂树,被砍蓄积量57立方米,出材23立方米。目前被砍伐的商品林地虽已有村民进行补种树苗,但被砍伐的公益林仍未被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公共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大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那坡县德隆乡团结村的公益林面积3.21公顷的损害,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韦某大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如无法自行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修复费用。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人自行修复被损害的公益林,并接受公益诉讼公诉人两次回头看监督。
2.被告人修复公益林的修复方式、修复技术要求等修复标准按照那坡县林业局出具的植被修复意见执行,并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督。(附那坡县林业局植被修复意见书)
3.如到期后被告人修复的情况达不到林业部门要求的修复标准,公益诉讼公诉人有权根据没有达到修复标准的部分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相关的修复费用。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乃丘
联系方式:0776-6828019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来源:那坡县人民法院 |
上一篇:靖西同德蒙瑞青的竹木农具“博物馆”下一篇:百色凌云县阳光社工开展民政惠民政策宣传活动
|
|
这里很好玩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