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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案件进行判决,被告人王某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回溯至2019年初,李某恋、梁某及梁某军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石家庄市策划成立了一个表面上为家政服务的网络服务平台。该平台实则是一个空壳,其真实目的是通过发展会员并收取高额会费来构建庞大的传销网络。被告人王某军在这个传销组织中负责财务管理,他利用自己哥哥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和收益分配,涉案账户累计接受款项3308921.7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军明知所参与的活动系传销性质,仍积极加入并担任财务主管职务,负责涉案传销资金的收款、分流和分赃等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是自首、从犯、初犯且认罪认罚,并愿意退赃,根据被告人王某军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靖西市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喻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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