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一批防控不力的机构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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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百色市已进入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关键期。清除蚊虫孳生地、控制蚊媒密度是阻断疫情传播的核心环节。然而,在近期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场所机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防控措施严重缺失,存在较大的疫情传播风险。

对此,百色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一批防控不力的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案例

百色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百色城区的公共场所进行蚊媒传染病防控专项检查时,发现某某酒店等多家住宿场所防蚊措施不到位,客房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户未安装防蚊纱网。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上述酒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当场对酒店负责人进行疫情防控宣教,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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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客房未安装纱窗等防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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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客房未安装纱窗等防蚊设施

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条 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体育场馆、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五)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医疗机构案例

百色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百色城区的医疗机构进行蚊媒传染病防控专项检查时,发现某某诊所等2家诊所未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收留诊治基孔肯雅热症状病人。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上述诊所进行立案查处。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发热门诊,加强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转诊,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二)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灭菌,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未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依照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百色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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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闻小王 发表于 昨天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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