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靖西某渣库雨天偷排、隆林某锑矿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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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相关行业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现将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案例1:靖西某锰业有限公司雨天违法排污案

一、案件简介

2025年6月19日,百色市靖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靖西市森林公安执法人员到靖西某锰业有限公司某渣库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水泵从渗滤液收集池、应急池下方的收集水井中抽水,抽出的渗滤液通过水管直接排到截洪沟内,同时还发现库区上部北面有水径流入该截洪沟,经下游小溪流入库区冲沟,最终汇入周边河流。2025年6月21日,百色市靖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冒雨再次对该渣库复查,发现该库区南坡上淋溶液贮存沟南端被用沙袋堵住,沟内的淋溶液流向北面,与北面淋溶液沟交汇,交汇处有个长30cm、高40cm左右的洞口与外部截洪沟相连,淋溶液通过洞口排往北面截洪沟,经下游小溪流入冲沟,最终汇入河流。经调查,企业建设收集水井的目的是收集渣库外渗的渗滤液,收集水井内的渗滤液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回抽处理,不能直接外排。该公司利用水泵将收集水井的渣库渗滤液直接排入外环境、将淋溶液直排外环境的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关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将污水不经过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放”此类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的情形。监测数据显示,渣库北面淋溶液沟交汇处水样氨氨浓度为449mg/L、总锰浓度831mg/L,北面截洪沟厂界排口水样氨氮浓度409mg/L、总锰浓度458mg/,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限值,其中渣库北面淋溶液沟交汇处淋溶液氨氨浓度超标28.9倍、总锰浓度超标414.5倍,北面截洪沟厂界排口氨氨浓度超标26.3倍、总锰浓度超标228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总锰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的法定情形,涉嫌严重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7月2日,百色市靖西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靖西市公安局,对相关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月3日,靖西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对涉案13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案件启示

“雨天即排”,部分企业仍然抱有侥幸心理,将雨天这个“天然保护伞”作为掩护,利用抽水泵、隐蔽洞口,将污水混入雨水排放,企图通过降雨稀释污染物或者冲刷掉违法排污的痕迹,快速、低成本处理污染物,认为监管部门难以察觉或难以取证,逃避执法监管。针对此类故意逃避监管的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坚持“零容忍”、对症下药,采用错时执法、突击检查、科技手段(如无人机、水质监测等)有效突破这层隐蔽性,严厉打击、迅速出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敢于亮剑,坚决曝光,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第一时间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隆林某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件简介

隆林某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某锑矿2021年停产至今,2025年4月26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矿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区760米标高(进风排水口)有井下涌水直接排放至矿区截洪沟,经截洪沟进入周边河流。2025年5月监测数据显示,该锑矿矿区进风排水口井下涌水4瓶平行样监测数据为3.49mg/L、3.41mg/L、3.81mg/L、3.90mg/L,总锑含量分别超出标准的10.63倍、10.36倍、11.7倍、12倍,超出《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0.3mg/L排放限值的3倍以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中锑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规定的法定情形,涉嫌严重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7月3日百色市隆林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隆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对相关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7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案件启示

企业停产并未意味着环境安全风险的消失,反而由于企业进入停产阶段,人员减少和管理缺失,厂区巡检、设施维护、环境监测无法正常开展,环境安全隐患随之增加。在日常监管中,生态环境部门必须狠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常抓不懈扎实开展停产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健全停产企业动态检查清单,强化对停产企业遗留环境风险长效监测及跟踪监管机制,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实维护辖区环境安全稳定。(百色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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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情调儿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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