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为了给局长“凑单”十年刑期,行贿人练成了穿墙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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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广西 发表于 前天 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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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燕十三

出品|有戏Review

这是一起发生在其广西百色革命老区的贪腐案,却演变成了一场荒诞的法庭剧。田阳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黄以行,因涉嫌受贿被查。这本该是个“拍蝇”的常规剧本:官员认罪,退赃,判刑。然而,事情在“量刑门槛”上卡了壳。

黄以行承认收受了29笔共计252万元的贿赂,且有自首情节(这通常意味着十年以下刑期);但办案机关坚持认为他收了312万元(这意味着十年以上),并否认其自首。

为了这“生死攸关”的60万差额和被抹去的自首情节,庭审现场出现了惊悚一幕:被告人当庭发下毒誓——“如果收了那两笔钱,全家五口人不得好死!”

与此同时,办案机关为了否认其自首,竟拿出了四份自相矛盾的《到案经过》。一场严肃的审判,正在向玄学与文学的边界疯狂试探。

1、 赌上全家性命的“负隅顽抗”

在中国的法庭上,如果你看到一个曾经体面的局长,不再引经据典,不再痛哭流涕地忏悔“辜负了党和人民”,而是像个被逼到绝境的村妇一样,指天画地,拿全家五口人的性命发毒誓,那么大概率,事情不仅是“冤枉”那么简单,而是绝望。

2025年11月,在广西百色中院的二审法庭上,原田阳区交通局长黄以行就上演了这一幕。

他对指控的252万受贿供认不讳,那是29笔确凿的交易。但他死都不认另外两笔、共计60万元的款项。为了这60万,他不惜诅咒自己全家“不得好死”。

为什么?是因为这60万带着某种特殊的邪恶诅咒吗?不,是因为这60万是通往“地狱”的台阶。在刑法量刑中,300万是个坎。少于300万,配合认罪认罚和退赃,大概率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旦超过300万,起步就是十年,上不封顶。

一审判决精准地落在了“十年”这个点上。加上那两笔争议款项,总金额刚好312万,刚刚迈过重刑的门槛。这60万,与其说是贿款,不如说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名为“重刑指标”的稻草。

黄以行的毒誓,听起来封建迷信,但实际上充满了现代法治的悲凉——当证据链无法自证清白,当逻辑被权力碾压,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官员,竟然只能退回到人类文明的童年,试图用最原始的诅咒来对抗强大的司法机器。

这不仅是被告人的悲哀,更是法庭的尴尬。

2、 “量子力学”式的行贿:隐身人与空气币

如果说黄以行的毒誓是悲剧,那检方指控的那两笔贿款,就是不折不扣的科幻喜剧。

这60万元据说是两个老板苏某和梁鸿送的。但诡异的是,这钱仿佛是“空气”变的。

所谓行贿款,名义上是公司的“应急备用金”。但在现代财务制度下,30万现金的提取,竟然没有任何银行流水,没有出账记录,没有财务人员知情。这钱就像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或者是老板们用魔法变出来的。

律师问:钱从哪来的?

答:备用金。

问:账本呢?

答:没有。

问:谁经手的?

答:我自己。

这种“三无”资金,在会计学上叫“黑洞”,在法律上叫“孤证”。但在本案中,它成了定罪的铁锤。

更魔幻的是行贿的时间和地点。指控称,行贿发生在2021年底到2022年初。各位,请回想一下那是什么日子?那是疫情管控最严苛的时期。进出政府机关,不仅要扫码测温,还要实名登记,哪怕是区委领导去了交通局都要签字。

然而,查询交通局的进出登记本,根本找不到这两个行贿人的名字。

这就非常有意思了。难道这两位老板掌握了某种“量子隐身”技术?他们能避开门口的保安,躲过大厅的监控,甚至不需要扫健康码,就这样大摇大摆地把30万现金送到了局长办公室?

如果这是真的,建议有关部门立即特招这两位人才,他们的潜行能力比任何特工都强。如果是假的,那么是谁在编造这个拙劣的故事?

更荒诞的是,其中一位行贿人梁鸿,被指控为了承揽项目行贿。结果一查,真正的项目施工方曾某说:“交通局还欠我们钱没给呢,我们给他送钱?当时开工的一千万还是交通局找我们借的!”

这就搞笑了:债主给欠债的行贿?

而且这行贿人梁鸿,在微信记录里只是曾老板楼下的一个“小弟”。一个连合同都没有、身份存疑的马仔,成了左右局长十年刑期的关键人物。这剧本,连这几年降智的短剧编剧都不敢这么写。

3、 四份公文,重新定义了“自首”

如果说受贿金额的认定还存在“罗生门”,那么关于黄以行是否“自首”的认定,则彻底暴露了某种权力的傲慢。

黄以行是接到监委电话后,主动去投案的。按理说,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国内顶尖的刑法专家张明楷、周光权论证后也一致认为:这就是自首。

但办案机关说:不行,我们不这么认为。

为了证明黄以行不是自首,办案机关展现出了惊人的“文书创作能力”。在短短两年间,针对同一个人的同一个到案过程,他们竟然出具了四份内容截然不同、相互矛盾的《到案经过》。

第一份可能是A说的,第二份变成了B,第三份细节又变了……直到凑出那份能完美规避“自首”认定的版本。

律师在庭上感叹:“一人之案,出具四份相悖的到案经过,实属绝无仅有。”

这哪是办案文书啊?这分明是《罗生门》的剧本大纲。这种随意变更基础事实的行为,与其说是在查案,不如说是在“拼图”。

他们手握最后的结果——“不能认定自首”,然后回过头来,疯狂地修剪、打磨、甚至捏造事实的形状,直到能塞进那个既定的框架里。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黄以行的认罪态度从配合变成了绝望。当他发现,无论自己怎么配合,那把量刑的尺子是可以随意伸缩的,那个名为“宽大处理”的门是可以随时被四份文件封死的,他除了发毒誓,还能做什么?

4、 拒绝真相的“黑箱”

在这个案子里,我们看到了太多“不能”。

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行贿人的动车记录、手机定位——这些大数据的铁证,一查便知真假,但办案机关不予回应。

辩护律师申请行贿人出庭对质——这是法庭审理的核心环节,但法院说证人出国了(其实人家隔三岔五就回国)。

辩护律师申请查看审讯同步录像——这是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但不被允许。

所有的证据之门都被关上了,只留下一条窄窄的缝,里面传出一个声音:我们说他是,他就是。

这让人不禁想问:如果证据确凿,为什么要害怕证人出庭?如果程序合法,为什么要藏匿录像?如果行贿是真的,为什么连一张动车票的记录都不敢调取?

这种对质证的恐惧,恰恰暴露了心虚。他们害怕那个拼凑出来的真相,在阳光下会像雪糕一样融化。

5、 实事求是,还是实事“求刑”?

百色这片土地,有着特殊的历史意义。起义纪念园的石头上,刻着那位老人题写的四个大字:“实事求是”。

但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让我们看到的不是“实事求是”,而是“实事求刑”——为了达到某种既定的刑期目标,事实可以被裁剪,逻辑可以被扭曲,常识可以被践踏。

我们不为贪官洗地。黄以行收受的那252万元,足以让他身败名裂,接受法律的制裁。这一点,他自己认,我们也认。

但我们恐惧的是,为了加上那额外的60万,为了凑够那十年的刑期,公权力所展现出的那种“指鹿为马”的能力。

今天,他们可以用四份矛盾的文件否定一个局长的自首;明天,他们就可以用同样的手段,去定义一个普通人的清白。

当法庭不再相信证据,而逼得被告人只能相信“毒誓”;当严密的逻辑不再有效,而只能依靠“隔空送礼”的玄学,这不仅仅是黄以行一家的悲剧,这是我们所有人安全感的崩塌。

哪怕是一个罪犯,也有权利在一个公正的称得起重量的天平上,领走属于他的那份惩罚。不多,也不少。

毕竟,那一笔笔写下的判决书,也是要经得起历史,和那块“实事求是”石碑的审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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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yhrt3 发表于 前天 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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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安柱 发表于 前天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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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346813 发表于 昨天 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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