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确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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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认定方面,《办法》明确,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等进行认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同时,考虑到特殊困难情形,对于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过去12个月家庭人均月消费支出超过家庭人均月收入的,也纳入认定为经济困难的范畴。此外,《办法》还对家庭纠纷等特定情况下的认定方式作出了单独规定。

在具体操作层面,《办法》详细界定了家庭收入的计算范围,涵盖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全部货币与实物收入。同时,明确了“价值较大资产”包括两套以上的商品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非住宅类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汽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办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做了详细规定,只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但与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均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法律界相关人士认为,通过统一并细化经济困难认定标准,不仅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更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便捷、高效法律服务的期盼,对于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平等获得法律保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南宁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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