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一52岁女子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仍卖淫37次 二审维持原判获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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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26)桂10刑终37号刑事裁定书,就韦某传播性病罪上诉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决。

案件回溯:确诊艾滋病后两月卖淫37次 获利1690元

裁定书显示,上诉人韦某为1973年出生的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壮族,文盲,务农。2025年1月25日,韦某经隆林各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感染艾滋病(HIV),并在当地医院接受抗病毒治疗。

因无稳定收入来源,韦某在明知自身患有严重传染病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至8月期间,在田林县乐里镇辖区内先后实施卖淫行为共计37次,每次收取40元至50元不等的嫖资,累计违法获利1690元。

2025年8月23日,韦某在卖淫现场被田林县公安局当场抓获,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刑事犯罪,韦某于2025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三看守所。

一审判决:构成传播性病罪 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田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韦某的犯罪事实有立案材料、到案经过、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抗病毒药品使用登记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充分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韦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应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虽韦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但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其不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不宜宣告缓刑。

2025年12月30日,田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桂1029刑初252号一审判决:韦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6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执行的10日行政拘留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韦某以“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韦某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其要求适用缓刑的请求于法无据。2026年1月27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提醒

卖淫嫖娼不仅是败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更存在传播艾滋病、性病等严重传染病的重大风险。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应洁身自好,远离违法犯罪,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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