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严令!全面禁用 “生鲜灯” 违规最高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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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看点5月26日讯 5月25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关于严禁使用 “生鲜灯” 的提醒告诫书》,面向全市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开办者及所有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划定生鲜照明设施使用红线,严厉打击利用 “生鲜灯” 美化生鲜产品、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切实守护市民 “舌尖上的安全”。

近期,百色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专项排查行动,发现仍有部分经营者违规使用特定有色光源、彩色灯罩等俗称 “生鲜灯” 的照明设施,通过人为美化肉菜瓜果的感官性状营造虚假新鲜假象,不仅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真实品质的判断,也严重扰乱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经营秩序。针对这一问题,市市场监管局专门发布提醒告诫书,对生鲜经营全场景的照明使用作出严格规范。

告诫书明确了七项核心严禁要求,实现线上线下经营环节全覆盖:

食用农产品线上线下经营、展示、直播等所有场所,照明光源必须为白光,严禁使用有色光源、可变可调光源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感官性状的认知;

禁止在照明灯具外加装或使用本身带有红、绿、蓝、黄等鲜艳颜色的灯罩;

不得在照明灯具外包裹、悬挂或附加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任何改变光源颜色的材料;

严禁在生鲜陈列区域使用大面积、高饱和度的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包括肉类销售区鲜红色背景墙、室外摊位红色半透明遮阳棚等;

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的内置灯具,同样禁用有色光源和可变可调光源;

禁止将 “生鲜灯” 等违规照明设施与普通照明设施混合使用;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需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入场经营者的生鲜照明设施使用情况开展常态化管理。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商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于违规使用 “生鲜灯” 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首先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若拒不改正,将依法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在消费过程中发现经营者存在违规使用照明设施、误导消费的行为,可随时拨打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或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反映情况,相关部门将第一时间受理并依法核查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相关经营主体高度重视此次规范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整改违规行为,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 “回头看” 检查力度,对屡教不改、顶风违规使用 “生鲜灯” 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全力为市民营造放心、透明的生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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