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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强制措施”包括预罚款、预拘留等,其目的是对被执行人起到告知、提醒、警示作用,是正式的惩罚决定前的一种缓冲宽限方式。
一般情况下,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口头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确定义务的后果,成效甚微,犹如隔靴搔痒,威慑不大。预处罚决定书是以正式文书形式将口头警告书面化,以预留空间的方式,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执行措施和后果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极大增强了执行威慑力,能够有力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9月15日下午,德保法院发出了第一份“预拘留决定书”,被执行人是一起抚养费纠纷的被告岑某。
据悉,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是岑某的非婚生子女,罗某某出生后,岑某一直不愿意承担罗某某的抚养费,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遂代为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抚养费支付协议,岑某一次支付抚养费600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岑某仅支付了12000元,就一直再未支付抚养费,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无奈,代为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线索。
立案后经调查查明,岑某在德保县汉龙桥一带经营一家铝合金装修店,完全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属于故意不履行。执行局遂决定作出“预拘留决定书”,对岑某予以“惩戒预警”!
9月15日下午,执行干警将岑某传唤至法院,向其出具“预拘留决定书”。看到决定书,岑某十分震撼,表示可以立即部分并同意签署分期履行协议。随后,岑某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案件圆满执结。
何为“预处罚”?与常规的处罚相比“预处罚”有什么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或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对该被执行人或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常规的拘留或罚款决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虽然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但却没有回旋余地,有时反而会加剧恶化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的经济状况。预处罚是以预留空间的方式,向相关责任的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发出“惩戒预警”,划定“红线”,指明“出路”,威慑性甚至会超过实质处罚的效果。
当天下午,德保法院又发出另一份“预拘留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第一时间履行了相关裁判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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