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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梁力升 通讯员 马振山)前一晚开怀畅饮,次日醒来自认为神志清醒、状态良好,便驾驶营运机动车上路,结果被测出涉嫌酒驾。日前,我市交警部门依法对3名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进行处罚,其中2人属“隔夜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6月17日11时,市交警支队直属五大队在田阳区田州镇龙河村路段对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例行检查,驾驶人刚摇下车窗,一股较浓的酒气就“夺窗而出”,警方立即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进一步调查后发现,驾驶人刘某所驾驶的车辆属于营运机动车。刘某称,事发前一晚22时,村里的朋友邀请他去吃夜宵,当晚几人喝了几斤自酿米酒,一直喝到23时30分左右才回家休息。事发当天上午9时,他认为自己已休息了一个晚上,神志清醒,便开车前往机场附近帮朋友运送垃圾,没想到刚出发没多久便被交警查获。
6月20日7时30分,市交警支队直属五大队在田阳区古鼎香路段执勤,在对一辆小货车进行检查时,警方发现驾驶人身上散发出浓浓的酒气,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黄某所驾驶的车辆同样属于营运机动车。黄某自述,事发前一晚23时至当日凌晨1时,他自己在家喝了啤酒和白酒后才休息。事发当天一大早,他觉得自己状态不错,便驾驶车辆前往田东县,没想到途中被交警查获。
5月24日23时许,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国道212线下甲九洞路段执勤,一辆红色中型自卸货车缓慢驶入执勤点,执勤民警立即上前检查,发现驾驶员凌某身上散发出浓浓的酒味。民警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据查,凌某驾驶的车辆同样为营运机动车。凌某称,当晚21时30分,他驾车拉木材到下甲木器厂后,便与厂内员工一起吃夜宵,喝了4两左右的自酿米酒,想着第二天还有工作,于是在22时40分左右驾车赶回凌云县城,在途中便被交警查获。
最终,警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上述3名驾驶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的处罚。
警方提示,营运车辆性质特殊,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同时,警方对驾驶人是否酒(醉)驾的认定标准是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同人的酒精代谢速率不同,不能因为饮酒后休息了一晚,就认为自己体内酒精已完全代谢。广大驾驶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挑战法律的“高压线”只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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