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超期存放遗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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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殡仪馆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以及《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25]9号)第七条:“无人认领遗体由殡葬管理机构在其网站和市级及以上报刊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无人认领或认领人拒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依法火化遗体。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经公安机关确认无需继续保存的,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遗体移交通知书》处理遗体。”规定,现我单位对拟处理的一具超期存放遗体进行公告,望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核对相关资料并及时到百色市殡仪管理所认领遗体并办理遗体的火化手续。否则,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后,仍无人认领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的遗体,我单位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火化手续,骨灰留存6个月。

特此公告

百色市殡仪管理所
202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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