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右江区陆某某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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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三品一特”(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行业主管等安全责任,现通过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示警,推动全社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筑牢安全防线。

百色市右江区陆某某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右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汪甸乡从事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等经营活动的陆某某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外包装标识为“双汇®玉米风味香肠;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240815”的食品共3包,上述食品均已超过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但该批发部仍将上述食品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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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陆某某批发部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货架上对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右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陆某某批发部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陆某某批发部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 玉米风味香肠”3包、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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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陆某某批发部已主动履行处罚。

【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陆某某批发部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确保所经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如购买到超过保质期或其他质量问题的食品,请保留相关证据,并通过12315平台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当前,右江区正在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食品安全是文明城市的重要基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右江区市场监管局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创建行动,主动监督、文明消费,共同维护良好食品安全环境。下一步,右江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强化监管,深入规范餐饮服务和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为创建文明城市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来源:右江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农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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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冰 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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