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通报5起非法采矿案:最高罚没超2000万,多人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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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广西典型案例的整改要求,坚持举一反三,切实强化矿产资源监管执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各方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百色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公开通报一批非法采矿典型案例。

1.钟某某非法开采铝土矿案

钟某某于2024年12月13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田东县林逢镇永隆村龙西屯非法开采铝土矿23车并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共计8.74万元。田东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合计13.7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钟某某逾期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田东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田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9日裁定准予执行。

警示意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私挖盗采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更对地质形态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破坏,违法者必将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的双重惩处;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钟某某非法获利的8.74万元最终面临被全额没收及额外罚款5万元的严厉处罚,钟某某不仅无法逃避缴纳义务,还将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后果。

2.钟某非法开采饰面用灰岩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案

2024年5月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钟某在田东县朔良镇杏花村非法采出饰面用灰岩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田东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本次非法开采饰面用灰岩82.45立方米,价值8.25万元;建筑石料用灰岩189.21立方米,价值1.34万元。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9.59万元,罚款3万元(合计12.5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9月29日结案。当事人钟某被处罚后仍不思悔改,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钟某在原作案地点再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经鉴定,再次非法开采饰面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量分别为498.88立方米、2956.29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为19.1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田东县自然资源局已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于2025年7月立案侦查。

警示意义:钟某在被行政处罚后,无视执法权威,短时间内重返原地再次盗采,是对国家法律权威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双重蔑视。钟某因非法采矿被依法罚没12.59万元后,随即再次盗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9.14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钟某的行为已突破行政违法界限,最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3.田林县某石料开采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田林县某石料开采有限公司以修建矿山道路和安全平台为名越界采矿。田林县自然资源局立即对该非法采矿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在鉴定区域内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39万余吨,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1276.20万元。因案情重大,百色市公安局提级侦办,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涉案人员5名,其中3人涉嫌非法采矿罪、2名鉴定公司相关人员涉嫌伪证罪。2025年11月5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仍在检察机关进一步审查中。同时,田林县纪委监委对该案背后公职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立案查处5人(田林县自然资源局2人、田林县公安局3人),其中田林县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黄某某、原矿管股股长韦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二人涉嫌刑事犯罪部分已移交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余3人案件正在审理中。

警示意义:本案中,企业以“修建矿山道路”和“安全平台”为名行越界盗采之实,企图瞒天过海,在被立案调查后更是伙同第三方鉴定机构伪造证据,通过利益输送拉拢腐蚀监管防线,妄图干扰办案、逃避惩处。最终5名涉案人员及背后的5名公职人员均被依法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非法开采、伪造证据、出具虚假报告、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均属严重的刑事犯罪,必将面临法律严惩。

4.西林县某矿业公司非法采矿、侵占生态保护红线案

西林县某矿业公司自2022年3月起,持续在西林县那佐乡平别村侵占生态保护红线90.07亩(涉及重点公益林29.2亩)修建矿山道路、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4.42万吨。西林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查处并责令恢复原状,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金额合计2350.88万元,并移交西林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西林县公安局于6月24日立案侦查。同时西林县纪委监委于2024年12月18日对西林县自然资源局、西林县林业局、那佐苗族乡人民政府共16名领导干部作出党纪问责处分。

警示意义:生态保护红线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破坏绿水青山必将付出惨痛代价。该矿业公司为图私利,非法侵占重点公益林和生态保护红线,不仅被处以超两千万元的巨额罚没款,更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案也给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敲响了警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自然资源监管保护上失职失责、履职不力、监管缺位,必将被严肃追责问责。

5.广西某石材有限公司非法开采大理石案

广西某石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百色市田阳区坡洪镇琴华村,未经许可自超越其开发利用方案允许开采的矿体和开采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经查该矿区面积4.3011平方公里,年生产规模2.50万立方米/年,允许开采标高由520.17至450.17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34年10月31日,累计缴纳矿价款472.85万元。开采设计方案圈定的露天开采境界共有3个采场,采场标高均为520.17—450.17米期间。经鉴定,该公司超越上述允许开采范围累计开采饰面用灰岩荒料17605.11立方米、建筑石料用灰岩矿67427.99吨,非法开采矿产品总价值人民币3028.46万元;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因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田阳区自然资源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2026年1月14日已立案受理,当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示意义:持有合法采矿证绝不是随意开采的“护身符”。取得采矿许可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及开发利用方案规范作业。勿以为交了矿价款、有了采矿证就能“放开手脚”肆意采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二条“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在矿区坐标范围内,未经批准开采的矿体不能擅自开采;对新发现的矿体要通过地质勘查、储量备案、缴纳矿业权收益金、更改开发利用方案等程序,经批准开采对应矿体后方能动用新矿体。此案提醒所有持证矿企:严守采矿许可边界,切莫心存侥幸,必须依法依规、在限定范围内依法开发矿产资源。

请广大群众做到不参与、不包庇、不购买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红线,追悔莫及。

原标题:百色市公开通报5起非法采矿典型案例
来源:百色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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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大 发表于 昨天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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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分空间 发表于 昨天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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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晟 发表于 昨天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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