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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1998年3月4日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罗某波先后任田阳县房产管理所所长、田阳县房屋登记交易中心主任、田阳区房产管理中心政策法规股股长等职务。期间,被告人罗某波利用手中职权,为罗某刚、陈某明、洪某新、黎某某、李某瑜、周某辉、刘某烈等人办理房产业务提供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共60.9万元。
在法庭调查阶段,出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讯问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层层揭露了被告人所犯的罪行。
在法庭辩论阶段,出庭公诉人就案件证据进行综合归纳总结,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指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深刻揭露其犯罪的本质,请求法庭依法予以严惩。罗某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忏悔。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指控也未提异议,向法庭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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