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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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百色市辖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

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15%。

二、调整提前还款时限

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的,可随时全额或部分还款,不限提前还款时间和还款次数。

三、恢复广西区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

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广西区外自住住房、偿还广西区外自住住房贷款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工作地、户籍地限制。以非住房贷款方式购买广西区外二手房的,在不动产权证登记6个月后才能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核查提取材料真实性,核实时间不包含在办结时限内。

四、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间隔限制

(一)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重大疾病及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原规定的提取时限及提取额度内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计提取一次,不须间隔12个月。超出提取时限的不再受理。

(二)缴存人因无房且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年第一次提取时账户可提取余额大于或等于规定的每年提取额度的,按年额度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不足的,自然年内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计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计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的实际房租支付。同一家庭同一自然年内,仅可选定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办理,不可叠加多个租房提取额度计算方式。

五、调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缴存人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应超过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后的个人账户余额应保留不低于100元。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则按现行政策规定保留相应缴存额。

六、明确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时间认定标准

缴存人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间以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落款日期起算;因购买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回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间以购房合同或者协议落款日期起算。如有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以首次签订的合同、协议落款日期为准。

七、死亡销户提取注意事项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但仍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还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按最大额度冲还后再注销个人账户。

八、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

为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提取申请:

(一)将原有产权房屋卖出或赠与他人后又将其购回的,不可就该套房屋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

(二)购买房屋的部分产权并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再次购买同一房屋剩余产权的,不可再就该套房屋申请购房提取;

(三)父母、子女间的房产买卖,卖方不能以直系亲属住房消费为由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且如果买方已经以直系亲属住房消费就该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买方也不可再就该套房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后续视国家政策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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