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首次宣判“百吨王”驾驶人犯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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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百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的一起“百吨王”案件,经依法移送司法程序后,已由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驾驶人甘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实刑。该案是我市首次对“百吨王”成功亮剑入刑,标志着我市在治理严重超限超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方面迈上了新台阶。

案情概要

2025年6月15日,百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G324线巡查时,查获一辆车牌号为桂P36***(桂R9***挂)的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经勘验检测,该车车货总重达127.94吨,超限78.94吨,超限率达161.10%,系典型的“百吨王”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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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车辆。

经核查,该车已于2025年6月12日在S30贺西高速公路那劳服务区,因车货总重128.5吨的严重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被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七支队查处,并被依法责令卸载改正。当事人甘某(冒名聂某)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非但未停止违法行为,反而在短时间内将卸载的大理石货物重新装载,继续其从云南至广东的运输行程。同时查明甘某系无证驾驶,且驾驶的车辆经鉴定制动系统不合格,多重恶性因素叠加,使得该“百吨王”车辆成为公路上移动的、极其危险的重大事故隐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要件。百色市交通运输局在依法查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同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将该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案件办理与判决结果

该案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起诉,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甘某作为货运车辆实际驾驶人,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且制动系统不合格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执行,同时存在无证驾驶、冒用他人身份、屡罚屡犯等恶劣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构成危险作业罪。2025年12月30日,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因情节恶劣依法不予适用缓刑,判处拘役四个月实刑。

温馨提醒

安全是运输行业的生命线,守法是货运经营的压舱石。超限超载绝非无关紧要的小问题,而是可能构成犯罪、引发重大事故的真危险。请广大货运企业和驾驶员自觉摒弃“多拉快跑”的短视思维,坚决杜绝超限运输、无证驾驶、车辆“带病”上路、拒不整改等恶劣行为,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合法合规,才是行稳致远的唯一坦途。

来源:百色交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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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秋毫 发表于 昨天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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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我心 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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