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关于规范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场所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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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宾馆、酒店、民宿、客栈等场所经营者:

为了规范靖西市各宾馆、酒店、民宿、客栈等住宿场所客用化妆品(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润肤露、牙膏等) 经营使用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禁违规分装与配制

1.严禁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

2.严禁将大包装化妆品擅自分装为小包装供宾客使用;

3.严禁使用无标识、简易容器灌装化妆品;

4.严禁涂改、伪造生产日期、限用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客用化妆品须为原厂密封独立包装,最小销售单元标签齐全、中文规范,包含产品名称、注册/备案信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等;

2.落实进货查验,查验资质、检验合格证明、备案/注册信息,建立台账,来源可追溯;

3.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无中文标签、来源不明、三无化妆品;

4.定期排查库存,及时清理不合格产品。

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经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擅自配制化妆品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配制化妆品的,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酒店等住宿场所提供的牙膏,参照以上要求管理,详见《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各相关经营者要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迅速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我局将持续加大化妆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本次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对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

信息来源:靖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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